《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试用)(CECS 160:2004)》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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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隔震设计及其质量控制。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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