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CECS 354:2013)》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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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乡、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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