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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制分》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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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刑赏莫不有分。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於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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